查处“实际占用型”受贿案件需注意什么

2023-07-11 11:02:20 清风云南

原标题:查处“实际占用型”受贿案件需注意什么

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,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。作为一种新型腐败形式,“实际占用型”受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、复杂性和迷惑性,其实质为权钱交易、公权私用。“实际占用型”受贿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实际占用请托人送的房屋、汽车等大宗物品,没有变更权属登记或以他人名义变更权属登记,以达到隐藏真实的权钱交易、规避纪法责任的目的。

认定以房屋、汽车等为对象的受贿,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,重点查明双方是否达成行受贿合意,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车辆、房屋等财物。结合办案实践,查处“实际占用型”受贿案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。


【资料图】

聚焦占用事由

现实生活中,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因某些原因实际占用他人大宗物品的情形,因而不能将一切占用他人大宗物品的情形都认定为受贿行为。区分正当民事行为与受贿,需重点把握国家工作人员占用他人大宗物品的理由,看行为人双方的交往情况、实际拥有大宗物品和其家庭经济情况。

住房、汽车等价值高,一般只有在行为人之间具有特定关系的情况下才会让他人实际占用。因而,如果双方交往很少、不存在某种特定关系、不具备足够的信任基础,那么存在正当借用民事行为的可能性就很低。

查明占用情形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收受请托人房屋、汽车等物品,未变更权属登记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,不影响受贿的认定。

如果借用他人名义变更了权属登记,登记者实际充当了受贿人收受贿赂的工具,此情况认定为受贿实属应当。如果没有变更权属登记,则需进一步考量行为人实际占用的情况,看行为人对物品有无处分的意思表示,对占用物品有无重大管理行为,实际占用物品时相关费用的承担等。

如果仅是占用,意味着只有对物品的使用权,没有处分权。如行为人做出过出租或出售的意思表示,则说明行为人是以物品所有人的姿态使用占用物品。

行为人如果是真实地借用房屋、汽车等进行短时间使用,基本不会改变其原有状态。如行为人对房屋、车辆的装修装饰已从根本上改变其原有状态,一般认为超过借用他人物品的基本范畴。

了解返还事宜

“实际占用型”受贿不同于直接的权钱交易,行为人常会以“借用”“日后会返还”为由进行辩解,此时应关注物品返还的情况,包括行为人是否有返还物品的意思表示、实际占用的时间长短等。

行为人在收受物品时往往会口头或书面作出“日后会归还”的虚假承诺,但不能仅凭这一点就认定行为人具有归还的意思表示,应结合是否实际返还、返还的时间等其他因素综合判断。

一般而言,受贿意味着无限期占有,而借用物品是临时、短暂的,在短时间使用后便会归还。

实践中,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、明确表示返还,并实际返还的,可初步表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物品的目的。

反之,行为人一直实际占有,则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不过,应排除行为人确有实际困难或特殊情况无法返还的情形。

认定受贿数额

在“实际占用型”受贿案件中,如果是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,房屋、车辆等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,行为人实际获得了完整意义上的贿赂物,此时应按照受贿罪既遂予以认定,并按照权属变更时的房屋、车辆市场价格确定受贿数额。

如果双方没有变更权属登记,受贿人事实上仅收受了物品的使用权,应按照达成合意或实际占有时的车辆、房屋市场价格确定受贿数额。(马天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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